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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58万余元阜南县一镇原党委书记获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据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6月22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阜南县黄岗镇原党委书记程某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被告人程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阜南县黄岗镇党委书记、镇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朱某某、李某某、马某、刘某某、田某某等二十多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顺利施工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人民币.6万元及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烟酒提货券,共计.万元。

年10月至年底,阜南县黄岗镇先后决议实施该镇美丽集镇建设陶河公园、美丽集镇建设街道、张集村张柳路路间、张集村农民文化广场绿化-灌木、色带及耿岗村道路及广场-村室西侧等绿化项目工程。时任该镇党委书记、镇长的被告人程某某在接受请托、收受贿赂后,未按照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直接将上述五项工程项目违规安排由李某某承揽施工。上述工程项目完工后,被告人程某某又安排其亲戚戎某某挂靠公司,协同李某某共同补办上述工程项目的虚假招投标手续,并出具审计报告,以便于向镇政府申报拨付项目款项。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上述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增工程造价的情况下,非但未恪尽职守、履职尽责,还授意时任该镇镇长的吴某对上述工程项目的审计业务进行关照,以促成审计报告的顺利通过。至案发前,阜南县黄岗镇政府已将上述工程项目款项足额拨付到账。经对上述工程项目重新审计核算,实际工程造价核减数额为.42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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