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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男子在看守所死亡家属提起2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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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阜阳人申友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警方带走,后羁押在阜南县看守所。一个多月后,家属被告知申友证“因心脏病复发”而死亡。事发后,申友证家属开始向阜南县公安局及看守所进行维权。年11月25日,申友证家属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阜南县公安局、阜南县看守所的国家赔偿案的起诉。昨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

男子被羁押时死亡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年3月28日晚,申友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民警带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年4月19日转押至阜南县看守所。

年4月28日,申友证家人接到阜南县看守所的电话,被告知申友证“因心脏病复发”而死亡。4月30日,经查看申友证遗体,死者申友证胸部有条状伤痕,心口位置有明显淤痕,手臂、腰侧等有很多淤青和乌紫。

患者被延误治疗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对死者申友证进行第一次尸检,认为死者申友证死于“心脏病急性发作”。

之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介入,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启动的第二次尸检。年6月1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在明知申友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情况下出现胸痛时,未尽到高度重视义务,未及时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

家属索赔4元被驳回

此案代理律师周兆成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在与阜南县公安局的交涉中了解到,阜南县公安局强调由于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非阜南县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医院的派出医生,所以申友证家属医院主张权利。同时阜南县公安局认为,该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不是国家赔偿案件,应该提起民事诉讼。

年6月,申友证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将阜南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补偿费1元;支付原告丧葬费1元;支付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1元;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元;向原告赔礼道歉。理由是申友证死亡系阜南县看守所“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申友证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最终导致申友证死亡,其行为侵犯了申友证的生命权,给申友证近亲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向申友证家属赔偿及支付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申友证家人的起诉。

家属提出国家赔偿

年11月25日,申友证家属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阜南县公安局、阜南县看守所的国家赔偿案的起诉。年1月25日,申友证家属接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称,该法院将于2月4日对该起国家赔偿案进行听证。

“现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听证开庭,这标志着死者申友证在看守所死亡后,该案正式进入国家赔偿程序。”本案代理律师周兆成说,他在听证会中代表申友证家属向阜南县公安局以及阜南县看守所提起了万元赔偿金。

记者了解到,本次听证会从2月4日下午3点持续到晚上7点。此次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阜南县看守所没有派律师出庭,阜南县公安局以及阜阳市公安局都派代理律师出席下午的听证会。

周兆成告诉记者,在此次听证会上,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到底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到底是阜南县看守医院应该对申友证的死亡负责,以及阜南县看守所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听证会结束后,法庭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王吉祥

编辑:唐恒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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