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经年1月9日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制定《阜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就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征收范围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居民户和暂住人口、商店、宾馆、旅馆、招待所、浴娱乐休闲中心,影剧院、娱乐KTV、个体服务行业的饭店和夜市摊点、沿街门面房经营者、洗车点、建筑工地、停车场、各类机动营运车辆、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其他行业的各部门和个体工商户等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包括暂住户)按每月每户3元的标准征收。
二、学校按在校学生人数(不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年每人5元的标准征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按每年每人20元的标准征收。
四、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机构、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每年每人12元的标准征收。
五、医院按每月每床位10元的标准征收。
六、旅店业、娱乐业(含网吧)、餐饮业,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征收。
七、小吃摊点按5桌以内的按每月15元的标准征收,超过5桌的按照每桌每月5元递增的标准征收。
八、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0.4%比例的标准征收。
九、集贸市场经营摊点按每月每摊位10元的标准征收。
十、交通营运车辆按每月每座位0.5元的标准征收,货车5吨以下按每月每辆5元的标准征收,货车5吨以上按每月每辆10元的标准征收。
十一、经营性门面房按每月每间20元的标准征收。
其他未列出的,参照上述标准征收。
征收方式
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本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县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健委、商务粮食局、税务局、民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由县财政局统一从办公经费中扣缴,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机构、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由县城管执法局或其委托单位派员上门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包括暂住户)按属地管理代收。
四、学校由县教育局代收。
五、医院由县卫健委代收。
六、旅店业、娱乐业(含网吧)餐饮业按属地管理代收。
七、小吃摊点按属地管理代收。
八、建筑工地由城管执法局征收。
九、集贸市场经营摊点按属地管理代收。
十、交通营运车辆由县交通运输局代收。
十一、经营性门面房按属地管理代收。
凡被委托代征代收的单位,由征收机关支付不超过征收总额5%的手续费。
免征范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等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家庭可申请免缴垃圾处理费,凭有效证明材料到县城管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县城管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将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书面告知代收单位。
垃圾处理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照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