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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看守所死亡案国家赔偿听证警方

周兆成律师(左三)和申友证家属

封面新闻记者陈彦霏

2月4日,“安徽男子看守所死亡案”举行国家赔偿听证会,听证会从15时一直持续到19时,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谁对申友证的死亡负责,以及收押时申友证身体状况等问题。

2月5日,申友证家属向记者表示,听证会最后,对申友证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意外死亡,阜阳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向其家属道歉,并称会督促阜南县公安局根据自身过错情况依法赔偿。

焦点一

是否属于国家赔偿?

据了解,阜南县公安局的代理律师认为此案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阜南县公安局代理律师认为阜南县公安局、阜南县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并没有实施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中的行为。

死者代理律师周兆成表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放纵他人虐待、违法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情形,且与公民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周兆成认为,看守所涉嫌违法不履行职责、待遇履行法定职责是导致申友证死亡的根本原因。所以本案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焦点二

收押时申友证身体状况如何?

据了解,阜南县公安局的代理律师认为阜南县公安局、阜南县看守所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该代理律师称,年4月19日《入押登记表》能证明申友证依法被收押;医生值班记录能证明4月28日他们对申友证进行了检测;4月20日、4月25日管教民警对申友证的谈话记录,能证明友证身体及精神状态正常。4月28医院出具的情况的调查结论,能够证明申友死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急性心肌梗死死亡,系正常死亡。

周兆成表示,阜南县公安局代理律师提供的《入押登记表》显示,阜南县看守所在收押申友证的时候,没有对申友证进行健康检查,这可以证明阜南县看守所违法收押申友证。申友证身体及精神状态正常的说法,也没有实质证据来证明。

焦点三

谁该对申友证死亡负责?

死者代理律师周兆成在与阜南县公安局的交涉中了解到,阜南县公安局强调,由于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非阜南县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医院的派出医生,所以医院主张权利。同时认为这个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不是国家赔偿案件,应该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周兆成指出,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论存在错误。从文字上看,《鉴定意见通知书》强调的责任主体为“看守所驻所医生”,但申友证毕竟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的,这个责任应该由看守所承担,而不是推给外聘的“看守所驻所医生”。

周兆成在听证会结束后表示,本案中,医院受阜南县看守所委托承担看守所的医疗工作,驻所医生的医疗行为应由阜南县看守所负责,因此,阜南县公安局应赔偿义务机关。

周兆成还表示,阜南县看守所在明知申友证患有严重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情况下,涉嫌违法收押申友证,未给申友证服用常用药物,诱发其冠心病发作;在申友证冠心病发作之后,涉嫌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延误治疗。“正是由于阜南县看守所这些多重的重大过错,最终致申友证死亡,其应该承担申友证死亡的全部责任。”周兆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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