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冀财会〔〕20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我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管理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年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冀战略,加强会计法治教育、会计诚信教育,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30号)、财政部印发的《会计改革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7号)、《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年)》(财会〔〕34号)、《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年)》(财会〔〕36号)和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冀财会〔〕27号)作为重点内容。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科目指南适时调整。
各单位可结合本行业特点,选择继续教育内容,以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一)面授教育。除参加财政部门、会计学会直接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教育和培训学习外,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和需求,独立组织专业科目面授教育。组织面授教育的单位于继续教育开始前20日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系统(